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监督作用,构建规范高效的校内监督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层党组织应明确设置兼职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纪检委员一般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如果纪检委员由非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的,党组织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条纪检委员任期与基层党组织相同。纪检委员的提名,须征得学校纪委同意。
第四条纪检委员在基层党组织和学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建立健全纪检委员履责保障机制。
第五条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学校纪委监督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学校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学习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协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强化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及时化解在廉洁自律、师德师风等方面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四)根据学校纪委授权或要求,协助调查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信访举报案件。
(五)协助基层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监督作风建设执行情况。
(六)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重要会议,参与“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策和执行。
(七)收集本单位师生员工对学校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基层党组织和学校纪委报告。
(八)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接受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等。
(九)完成基层党组织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纪检委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履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纪委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