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常州工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化工与材料学院发布时间:2019-05-23浏览次数:6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建立学校内部巡察监督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领导、相关单位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依法办事;坚持群众路线、强化民主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招实效。

第二章巡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党委设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1名校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党委常委及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职能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代为履行,是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办负责巡察工作制度建设、组织实施、整改督查等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计划安排和工作需要成立巡察组。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工作任务,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5-7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人员。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七条 巡察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或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可以从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纪委委员、纪检委员、校内其他单位人员中抽调选配。

第三章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的对象:

(一)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党委和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群团和教辅科研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校有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九条 巡察的内容:

巡察工作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为目标,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贯彻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不力等问题,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和线索,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到位等问题;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三)执行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不力等问题;

(四)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加强作风建设不力等问题;

(五)贯彻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等问题;

(六)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巡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巡察分为常规巡察、专项巡察和巡察回头看,由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集中进行。

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实际情况,常规巡察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整改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巡察和巡察回头看,专项巡察和巡察回头看时间由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巡察的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贯彻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个别谈话。与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三)受理信访。受理反映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线索的来电、来函和来访。

(四)调阅资料。查阅、复制会议记录、文件、档案等资料。

(五)召开座谈会。聚焦巡察内容,主持各类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六)列席会议。列席党组织会、党政联席会、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等会议。

(七)民主测评。根据巡察需要,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八)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走访被巡察单位的下级单位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了解情况。

(九)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的程序:

(一)巡察计划。由巡察办拟订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定。

(二)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应当向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三)巡察实施。巡察办应当提前10日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通知书。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

巡察组按照规定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对巡察期间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整理后移交巡察办。

(四)巡察报告。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对巡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五)巡察反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日内,制定巡察整改方案。被巡察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整改,于60日内将巡察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七)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八)立卷归档。巡察期间形成的材料巡察组应当妥善保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将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组工作的程序:

(一)巡察准备。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上级关于巡视巡察工作规定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方案。撰写工作汇报材料。围绕巡察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提出改进措施。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安排协调巡察事宜。

(二)巡察保障。向巡察组及时提供会议记录、文件、档案等资料,组织召开工作汇报会、座谈会等会议,安排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协助做好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工作,协助巡察组做好其他工作。

(三)巡察整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巡察反馈意见,制定巡察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剖析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收到巡察反馈意见60日内,将巡察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第五章巡察责任和纪律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配合巡察和落实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巡察规定和工作纪律,严格依纪依规依法办事。对违反巡察规定或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对不配合巡察工作或落实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巡察工作,及时向巡察组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对不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