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监督作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常州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纪委委员)。
第三条纪委委员任期与学校纪委任期相同,须经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纪委委员在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委应建立健全纪委委员履责保障机制。
第五条纪委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二)监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学校纪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决定、决议,讨论研究工作部署。
(四)研究决定有关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和党员申诉等情况的处理意见。
(五)督查本人所联系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履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纪委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